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天元大酒店免征房产税的批复
内蒙古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你局《关于内蒙古天元大酒店有限公司免征欠缴房产税的请示》(内地税直字﹝2005﹞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内蒙古天元大酒店是内蒙古天元商厦的子公司,隶属于自治区商业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2003--2004年欠缴房产税298182元。为了贯彻商贸流通体制改革税收政策,扶持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直商贸流通企业改制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发﹝2005﹞69号)“免征三大流通集团企业本次改制前欠缴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年地租;对历年所欠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营业税采取继续挂帐的方式处置。”的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局的意见,免征内蒙古天元大酒店2003年一2004年欠缴的房产税298182元。同时,请你局做好有关资料的备案工作,并辅导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地方税减免台账,妥善保管好有关减免税资料,以备后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