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网络通讯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重组导致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内蒙古自治区通信公司承受房屋权属征免契税的请示》(呼地税字﹝2007)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国家商务部批准,中国网通集团新天地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ll月更名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中国网通集团新天地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是其分支机构,按照商务部和中国网通集团的要求,也相应变更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讯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9号)中对中国网络通讯集团公司在重组过程中上划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四省(区)子公司拟上市电信资产所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不征契税;对中国网通集团新天地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承受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免征契税的规定。故此,同意对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由于重组引起企业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名称变更登记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