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电影制片厂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批复
呼和浩特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免征内蒙古电影制片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请示》(呼地税发﹝2007﹞5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内蒙古电影制片厂属从事电影制作、彩扩、电视剧制作的文化产业单位。2001年10月26日该单位经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转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近年受人才和资金的制约,产品质量和数量直线下滑,企业债务沉重。为了扶持企业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03﹞62号)“转为自收自支的文化事业单位,从实行自收自支年度起,免征3年车船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按程序审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局免征内蒙古电影制片厂白用土地2001年11月一2004年10月的土地使用税470972.19元。鉴于该期间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属备案制减免,故此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备案减免。
同时,请你局做好有关资料的备案工作,并辅导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地方税减免台账,妥善保管好有关减免税资料,以备后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