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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盐业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区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你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盐业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内地税直字﹝2005﹞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盐业公司2004年度发生的2664727.94元财产损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号)有关规定,同意再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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