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内蒙古税收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2006年自治区国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曾发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的通知》(内国税注函﹝2006﹞2号,原文附后),文件中对报表做了明确规定。近两年,由于我区注税行业发展较快,税务师事务所不断增多,为了使各盟市国税、地税局加强与所在地区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的联系,更好地发挥对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和支持服务职责,现就报表的报送程序等事宜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内国税注函〔2006〕2号要求,各盟市国税局征管科和各税务师事务所要指定专人负责报表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填报各项内容。
  二、附表1-附表5的统计截止期为12月31日,各事务所应于次年的1月20日前报送;附表6的统计截止期为次年5月31日,各事务所应于6月20日前报送。
  三、前述6种统计报表,均为一式三份,各事务所须报盟(市)国税局征管科二份,另报所在盟(市)地税局管理科一份。各盟市国税局征管科留一份存档,另一份连同汇总表填报后一并报送区局管理中心。地税局管理科收到报表只须留存,不做汇总。
  四、各盟(市)国税局征管科应于2月20日前将附表1-附表5、于7月10日前将附表6报送区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五、各事务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列报表,不得擅自变动、调整表格,在填列过程中不得出现缺漏,以保证报表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各税务师事务所的报表由所长审核签字,盖事务所公章;各盟(市)国税局的汇总表由征管科长审核签字,盖征管科公章。
  六、各盟(市)国税局征管科要严格把关,提高报表质量。同时要重视报表统计数据的分析工作,通过对统计数据的分析,发现本地区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研究促进行业发展的措施,以推动本地注税行业的发展。报送汇总表时应另付简要分析报告。
  七、如有问题请与区局管理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471-3309186。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