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农垦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继续给予农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函》(云垦﹝2000﹞集字348 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范围和名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文件执行。
二、我省国有农垦企业暂继续以农场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我省农垦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我省农垦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执行问题,仍维持现行全国企业所得税统一税率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