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2000﹞3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下发《云南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请结合云财税政﹝1998﹞21号、云地税发﹝1998﹞139号文件规定一并遵照执行。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收的税款不再退还。
附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2000﹞31号)
2、云南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
附件2:云南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