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 转发给你们。经请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单位和个人经营“娱乐业”取得的收入,自2001年5月1日起不再执行5%—20%的幅度税率 ,一律按20%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云税流字﹝1994﹞001号)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业适用税率的补充通知》(云税流字﹝1994﹞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