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民族贸易县的范围,在国家未作重新调整认定前,暂按1998年8月12日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发《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云财税政﹝1998﹞52号)文件中所列的68个县执行(详见《云南省财政规范性文件汇编》1998年度上册213页)。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