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抄报税操作要点》的通知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金税工程稽核系统的顺利运行,省局根据近一时期金税工程的运行情况归纳整理了《抄报税操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流转税处。
附件:
抄报税操作要点
第一条 防伪税控企业必须做到专机专用,按照规定配置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电脑,打印机,UPS),防伪税控开票设备不允许安装规定以外的其他运用程序。
第二条 防伪税控企业对使用的防伪税控开票设备必须做到专人专管,使用开票子系统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不允许对系统进行修改、删除,不得擅自拆卸金税卡和更换通用设备,如有问题应及时与服务单位联系。
第三条 必须用专门的软盘(两张新盘或格式化过)进行销项发票的拷贝,不允许与其他软盘混用。
第四条 防伪税控企业在使用开票子系统时必须实时备份、双重备份(软盘和硬盘),如果发生数据丢失,应与服务单位联系。
第五条 防伪税控企业每月必须根据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提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抄税。
第六条 防伪税控企业抄税必须进行写IC卡、销项备份软盘、打印销项报表等三项工作。对于有主、分开票机的企业,分机执行以上三项工作后,到主机进行汇总,汇总后的主机分别执行写IC卡、打印销项报表、汇总数据输出到软盘等三项工作。
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抄税时,应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IC卡管理模块中的quot;抄税quot;子目录中进行。
第八条 企业在申报前应将打印出的销项报表与纸质发票核对一致,并要求经办人和单位签章。同时,税务机关在进行审核时,应做到以下几个一致。
1、销项报表与开票份数(纸质)一致。
2、销项报表与磁盘明细一致。
3、销项报表与IC卡数据一致。
4、IC卡数据与磁盘数据一致。
第九条 企业报送的软盘数据与IC卡数据核对不一致的,无论软盘数据大于或小于IC卡数据,都必须在当月查明原因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企业因更换金税卡造成磁盘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大于IC卡数据的或企业因计算机型号不匹配,造成IC卡专用发票数据为零的,首先确定企业填报的“销项报表”与实际开具的发票份数(纸质)一致,然后再与磁盘上的专用发票明细对比,如相符,即可将磁盘数据读入报税系统。如果不相符,企业应持发票存根联到征税机关,在认证子系统中进行补录,并传至报税子系统。
2、企业因硬盘损坏等原因,造成磁盘专用发票数据份数小于IC卡数据的,企业应持发票存根联至征税机关,在认证子系统中进行补录,并传至报税子系统。
第十条 因IC卡数据不正确,磁盘数据正确且大于IC卡数据,导致报税不成功时,应在做好数据备份的同时在本机另外目录下重新安装一套报税系统,在新装的报税系统中作磁盘数据稽核,然后通过“本机数据传出”功能,将报税数据传出到指定目录下,并在原系统中通过“他机数据传入”将报税数据合并。
第十一条 不允许企业在抄税后,未报税前,购买发票,否则会造成IC卡上数据无法读出。发票发售岗位应通过“IC卡辅助工具”中“显示IC卡内信息”,查看IC卡上是否有报税信息,如提示IC卡上有税额,必须要求企业先进行报税工作,再购买发票。
第十二条 对于同一个征收机关有多台报税机的,在向稽核系统传出数据前,必须将多台报税机的数据合并到同一台报税机(简称汇总主机)上。数据合并之前,应在各台报税机(包括汇总主机)硬盘上做发票数据备份,同时统计打印各台报税机(包括汇总主机)的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存根联数据合并后,将合并后的存根联发票数据进行备份,同时打印汇总主机的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与各报税机的采集情况统计表核对无误后,再向稽核系统传出数据。
第十三条 对于同一个征收机关只有一台报税机的,在向稽核系统传出数据前,应在报税机硬盘上做发票数据备份,同时统计打印报税机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核对无误后再向稽核系统传出数据。
第十四条 征收机关必须于每月13日(特殊情况除外)及时汇集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两者核对无误后,于14日向区县局稽核系统传出存根联数据和《增值税专用发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并将打印的《增值税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上报区县局增值税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征收机关每月必须将当月企业发行子系统新发行和变更税号的防伪税控企业信息及时录入报税子系统。报税子系统中的旧税号企业信息和废业企业信息在完成报税和稽核数据传出之后必须删除,以保证报税子系统中防伪税控企业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 由于企业更换金税卡、金税卡重新初始发行、更改纳税号等原因造成企业金税卡记录的开票信息不是整月的,对此类企业,报税时必须列为特殊报税企业。进行人工审核存根联,确定企业整月的实际开票份数。每月征收期报税之前报税岗位人员须接收发行岗位人员传递的特殊报税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报税人员人工审核企业是否为特殊报税企业时,应询问企业报税人员专用发票统计表是否准确(统计表的起止时间、发票领用存情况)、企业抄税时IC卡和磁盘比对是否一致。如果属于特殊报税企业,磁盘中的发票份数应为企业实际开票份数;如果专用发票统计表不正确,磁盘中的发票份数应为企业实际开票份数,按报税审核流程进行技术分析,正确处理,并进行记录。如果IC卡和磁盘比对不一致,应查明原因,正确处理,并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 报税系统在报税审核时,对于特殊报税企业,传入发票份数应和企业实际开票份数一致。如出现报税不成功、数据传入出现错误或异常、IC卡税额不能正常读出、IC卡损坏或丢失、报税系统异常等现象,应请服务单位技术人员分析处理,确保企业实际开出发票正确传入报税系统,并进行记录。
第十九条 要充分利用报税系统的统计功能进行数据审核:报税情况、报盘情况统计是否准确并进行分析;报税时间段统计、发票所属月份统计是否准确并进行分析;本月应传出存根联总份数是多少。如有问题,及时报告,正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