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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取得预收款的,仍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外字﹝1995﹞79号)的规定,预征企业所得税。我省外商投资举办的房地产企业的行业利润暂定为10%,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利润率的,应上报省局涉外分局批准。
  二、境外企业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不属包销性质的其他代销、承销性质的业务应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0﹞6号)的规定执行。
  三、各地应按本地通知的规定对本地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纳的企业得所税进行一次清算,并结合年终汇算工作对不同类型房地产项目的售后配套设施费的组成情况以及在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中的所占比例等有关情况进行一次专项调查,于6月31日前将汪算情况和调查情况书面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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