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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的决定,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联合下发了《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对我省所得税分享改革的有关工作做了具体部署,并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各地财政、税务、国库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反映的问题,为保证所得税收入划分改革的顺利实施,切实做好所得税征收、划分、报解和入库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1.铁路运输、国家邮政、国有商业银行、海洋石油天然气等企业缴纳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和跨区经营、集中纳税的企业缴纳的跨地区分享的所得税,其缴款书“预算级次”栏必须填明“中央级”,税款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2.根据各地反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预算级次栏不够填写四级预算级次的问题,今年上半年各级税务机关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含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填写税票时,暂填中央、省、地(州、市)三个预算级次及其分享比例,具体为“中央50%、省级30%、地(州、市)20%”,将地(州、市)及所属县(市、区)分享的20%部份暂时入在地(州、市)本级。但对少数改革方案已明确地(州、市)本级不参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含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分享的地(州、市),其分享的20%部份可直接缴入所属各县(市、区)金库。
  3.从下半年(7月1日)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省人民政府下发的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的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按中央、省、地(州、市)、县(市、区)四级完整填写税票及进行入库核算。税务机关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含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时,在缴款书“预算级次”栏填明“共享税”或各级政府分享比例,也可在“备注”栏填明各级政府的分享比例。各级国库根据缴款书“预算级次”栏或“备注”栏的分享比例办理库款划分,分别缴入中央、省、地(州、市)和县(市、区)级国库。
  4.对今年上半年未按比例缴入各级国库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含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6月底以前各地财政、国税和地税部门要根据本地(州、市)人民政府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确定的地(州、市)与县(市、区)的分享比例,据实清算地(州、市)及县(市、区)应分享的收入数,由各级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分别出具收入调整表,各级国库根据收入调整表将上半年已缴入地(州、市)本级国库的所得税收入按各地改革方案确定的预算级次及比例统一调库。
  5.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退库,由县级以上(含县)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按入库比例分级次退库。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一并转发各地,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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