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昆明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思茅经营部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思茅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昆明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思茅经营部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思国税发﹝2002﹞7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同意昆明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思茅经营部所属西双版纳、临沧联络处应纳增值税实行在当地预缴、在总机构思茅经营部结算的办法。
二、昆明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思茅经营部所属西双版纳、临沧联络处在当地按销售额依0.3%的预征率预征增值税,所缴税款凭完税凭证在总机构思茅经营部总机构的应纳增值税中冲减。具体操作办法按云国发﹝1999﹞269号、云国税函﹝2000﹞3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批复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