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昆明华狮啤酒销售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昆明华狮啤酒销售有限公司在省内设立的分支机构销售产品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请示报告》(昆国税发﹝2002﹞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昆明华狮啤酒销售有限公司22个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实行在当地预缴,在昆明华狮啤酒销售有限公司结算的办法。
二、昆明华狮啤酒销售有限公司22个分支机构,在当地按销售额依1.5%的预征率预征增值税,所缴税款凭完税证在昆明华狮啤酒销售有限公司的应纳增值税中冲减。具体操作办法按云国税发﹝1999﹞269号、云国税函﹝2000﹞3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批复自2002年3月1日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