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的规定,现就西部大开发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我省行政辖区内所有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 》(见附件一)中列举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各种经济成分的内资企业;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第21号令,见附件二)中国家鼓励类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第18号令,见附件三)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国家未作出进一步具体规定前,现有企业的税率调减认定手续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送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并分别按国税、地税机关所得税征管范围及有关规定审批后执行,同时由批准机关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企业的书面申请需附以下资料:属于哪种鼓励类产品、技术目录;鼓励类产品、技术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基层税务、财政部门应于2002年6月底以前完成对原有企业的税率调减认定工作,并及时将批准调减税率企业的名单及相关资料逐级抄报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建设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2〕36号)的精神,在我省行政辖区内的公路国道、省道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设用地,给予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为了便于操作,我省贯彻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时间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