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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云南鸿翔药业有限公司所属一心堂连锁店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云南鸿翔药业有限公司跨地区设立非独立核算一心堂连锁店实行增值税预征——结算办法的请示》(昆国税发﹝2002﹞1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云南鸿翔药业有限公司跨地区设立的6个非独立核算的一心堂连锁店应纳的增值税实行在当地预缴,在云南鸿翔药业有限公司结算的办法。
  二、云南鸿翔药业有限公司6个一心堂连锁店在当地按销售额依1%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所缴税款凭在云南鸿翔药业有限公司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具体操作办法按云国税发﹝1999﹞269号、云国税函﹝2000﹞31号的有产规定执行。
  三、本批复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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