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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继续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

省属各有关厅(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继续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企﹝2002﹞3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充分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各地、各部门和各省属有关企业应根据《通知》精神,对符合上报条件的企业进行认真清理,及时上报,不得遗漏。
  二、请各地、各部门和各省属有关企业尽快组织按规定申请2001年度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的外汇借款项目,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审核确认后,通过《企业财务信息系统》软件(报表参数随后发)制作《外汇借款项目所在企业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申请表》,经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认盖章后,于10月10日前分别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专员办各一份,计算机数据盘报省财政厅企业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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