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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理顺“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管理工作关系的通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170号)规定,原由省局税政一处管理的“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从2000年10月1日起划归规费管理处管理,但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办理有关文件资料的移交手续。为了使省政府和省局党组的决定贯彻落实到位,规范征费管理业务,进一步加强“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的征收管理,省局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将原由税政一处(科)管理的“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全面移交规费管理处(科)归口管理﹝没有设规费管理处(科)的地区,由具体负责规费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责任人管理﹞。现将有关移交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移交内容。各地税政一处(科)在进行工作移交时,要全面介绍“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自1997年6月1日起开征以来的征收情况,包括征收目的、收入规模、存在问题、解决办法等,并完整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使规费管理处(科)全面了解这一费种的征收情况,继续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二、工作移交时限。为确保全省“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管理工作相互衔接,各地须于2002年12月31日前办完移交手续。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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