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财税﹝2002﹞11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下发《云南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请一并遵照执行。
本通知从2002年12月1日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2、云南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
附件2:云南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