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所指的“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为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昆明为昆明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二、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必须于每月5日前到信息中心将本地区上一月生产企业出口的数据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提取、清分后,分户按县(区)提供给生产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便督促生产企业按月及时准确申报“免、抵、退”税。
三、红河、文山、思茅、版纳、保山、德宏、临沧等七个有进出口退(免)税审批权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