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解决好运行中所需软、硬件问题,设立专人和相应岗位,确保“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畅通运行。
二、各级退税部门、信息部门要建立联系紧密、运转协调的沟通机制。在数据规范、信息传输等方面的运用上,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有关文件的要求执行,不得自行变通,同时认真做好税务系统内部传输的对账和核对工作,以确保本地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运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各级退税部门从2003年1月1日起,在办理2003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出口货物退(免)税预审、审核、审批时,必须使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传输的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预审、审核、审批。2003年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可按照原规定办理,也可使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传输的报关单电子数据办理退(免)税。
四、从2003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货物在办理退(免)税预审、审核、审批时,必须使用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1进行计算机预审、审核、审批。各地国税机关要按总局和省局的要求安装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1,并做好该系统的使用、维护工作。
五、各地在运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