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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红山铁矿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玉溪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玉溪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昆钢新平大红山铁矿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玉国税发﹝2002﹞62号)收悉。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昆钢大红山铁矿开发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三条规定,为妥善处理企业、企业所在地之间的利益分配,促进共同发展,便于企业财务管理和国税部门税收征管,经省局研究决定,对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红山铁矿实行“从量定额预征-结算办法”。现就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红山铁矿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红山铁矿应纳增值税在大红山铁矿所在地预征,在总机构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统一汇总结算。
  二、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红山铁矿,按其调供给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矿石精矿数量,就地按期依核定的每吨铁精矿增值税税额8元,计算出其应纳税款在玉溪市新平县申报缴纳,所缴税款凭完税凭证在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应纳增值税中冲减。具体操作办法参照云国税发﹝1999﹞269号、云国税函﹝2000﹞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昆明市、玉溪市国家税务局要相互协作,加强对企业缴纳增值税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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