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第六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提高我省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问题作出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80元提高到每次(日)200元。
二、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1200元。
三、此次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执行时间为200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