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
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同一代码”,是指国、地税共管户的税务登记代码,将由省局协商地税部门及技术监督部门按总局的规定进行编码,具体操作办法省局将另行通知,目前我省税务登记的管理及办证办法暂延用原来的管理办法。
二、关于税务登记证遗失问题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必须在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
三、关于简并征期问题
简并征期只能适用于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管理的纳税人,我省实行简并征期的纳税期限暂定为按半年方式缴纳税款。在防“非典”期间,纳税申报工作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内部明电﹝2003﹞24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