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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漫湾发电厂坝内式厂房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临沧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云南省漫湾发电厂坝内式厂房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临行地税发﹝2003﹞52号)收悉。现就有关计征房产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云税四字﹝1991﹞297号)第六条“对在堤坝上建盖房屋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并结合云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漫湾镇小城镇规划范围扩展的批复》(云政办复﹝2002﹞44号)、景东县政府《关于界定漫湾镇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批复》(景政复﹝1999﹞48号)的有关批复内容,漫湾发电厂的坝内式厂房具有房屋的属性,所处位置在城镇征收范围以内,应征收房产税。
  二、鉴于漫湾发电厂厂房与大坝连为一体、企业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只记载永久性大坝、没有单独反映发电厂房房产价值的实际,要据实确定发电厂房部分的房产价值,并按房产税有关规定纳入征管,具体由云县地税局与漫湾发电厂协商确定,并负责房产税的征收工作。
  三、根据漫湾发电厂厂房横跨临沧地区云县与思茅地区景东县之间的实际,按房产税收入预算级次的有关规定,温湾发电厂厂房征收的房产税由思茅地区景东县、临沧地区云县按各自50%的比例实行收入分成。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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