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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磷矿石资源税征税定额的通知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省磷矿资源,利用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全省磷矿资源逐步向优势企业和规模企业集中,实现集约型、规模型经营,以确保我省磷化工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我省磷矿石资源税征税定额由现行的0.50元/吨调整为3元/吨,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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