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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实行工资总额调控办法后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监管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9号)赋子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工资分配的总水平进行调控”的职能,以及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工资管理职能交接事项的通知》(云国资分配﹝2004﹞11号)中明确的“由省国资委调控监管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总体水平,研究制订监管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办法,并组织实施”的职能移交事项,省国资委拟制下发了《云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办法(试行)》(云国资分配﹝2004﹞26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保持相关政策的连续性,现就实行工资总额调控办法后,有关所得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国资委所监管的企业均按照《办法》规定实行工资总额调控办法。其在省国资委结算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范围内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省国资委结算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对所管辖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超过省国资委结算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的部分及企业将结算核定的工资总额改变用途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支付给职工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企业负责人薪酬等。
  五、本通知从2004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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