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我省计税公式为: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