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精神,明确责任,堵塞漏洞,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经研究,现对我省中介机构管理工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中介机构的认定、审验审批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的规定,中介机构的认定、取消、年审结果的审批权在省级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4﹞135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的要求,并考虑纳税人上报资料中上传下递过程中的实际可操作性等问题,我省对中介机构的认定、审验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各州市级、县(区)级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对本级申请中介机构的认定、审验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并分别按符合条件的逐级上报、不符合条件的原级退回的规定处理。
(二)省局对州市地方税务局和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上报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及附送资料的审批结果,统一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审核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详见附件1),反馈各州市局和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对审批结果为同意认定的,同时反馈一份《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并授权州市地方税务局和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依据《通知书》的审核结果,分别为纳税人办理发放认定证书,在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代开票中介机构”确认专用章或“已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专用章、“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合格专用章”(即以“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合格专用章”代替《操作规程》规定“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合格标识”)等相关后续手续。
(三)“代开票中介机构”确认专用章、“已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专用章、“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合格专用章”,由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和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按本通知所附式样及规格(详见附件2)自行制定、使用,并严格按照印章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对属于《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普查工作的通知》(云地税发电﹝2006﹞9号)规定普查对象的中介机构,由年审改为认定,均须按本通知规定的认定审批程序和《操作规程》规定的认定条件,重新办理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申请认定手续。在接到重新认定的最终结果之前,原认定结果暂继续有效。
三、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和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操作规程》中有关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管理的规定要求,对辖区内中介机构建立定期不定期的调查登记制度,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调查并做好记录。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没有切实加强管理,造成税款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审核结果通知书》
2.“代开票中介机构”确认专用章、“已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专用章、“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合格专用章”式样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