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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经委、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相关信用担保机构: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要求,现将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基本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
  (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
  (四)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的资本总额的10%,并且其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
  (五)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并且其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5%。
  (六)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按照要求向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3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二、免税程序
  由担保机构自愿申请,省经委和省地方税务局汇总审核、推荐上报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应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以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三、免税期限
  营业税免税期为3年,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四、免税申报材料
  (一)免征营业税申请报告;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附后);
  (三)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各州、市经委、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原则,认真做好本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审核、推荐工作,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5月26日前报省经委企业服务体系处和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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