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41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重视并认真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
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是实施和加强税源监控工作的重要环节,将房屋土地车船登记纳入税务登记管理是一项全新的管理工作内容,对此,各级地税机关务必要引起重视并认真贯彻落实。一是抓住这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契机,认真做好2006年房屋土地车船登记工作;二是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对今后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如何纳入税务登记管理,要认真研究工作方法和实施步骤,使之与税务登记管理其他工作内容有效衔接,并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按《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6〕11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要求,各地在全省统一换证实施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部署和安排。
三、应用现有计算机信息管理手段,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房屋土地车船税源数据库。
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必须依托计算机管理手段,各地要充分应用现有计算机应用水平来完成这一工作,最终要建立我省的房屋土地车船税源数据库,按照税源精细化管理和税源动态监控管理的要求,逐步构建税源监控平台。
按照全省地税征管信息化二期规划部署,今年省局在曲靖、玉溪市开展地税征管数据大集中系统的试点上线工作,曲靖、玉溪市要结合新系统的上线运行来完成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其他州市也要结合信息化管理要求,运用计算机技术,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和建立税源数据库的工作。
四、建立房屋土地车船有关信息数据的分级汇总上报工作制度。
按照对房屋土地车船信息进行登记和实施税源监控的管理要求,省局决定建立房屋土地车船信息数据的汇总上报制度。从2006年度起,各州市应将当年房屋、土地、车船信息数据按县(市)分别进行汇总统计(按总局文件表样),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省局。
各地务必按上述要求,认真做好2006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源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