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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文件的通知》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3﹞173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第二条第(四)款“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政府承担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减半收取规费(经有关部门批准)、执行开发贷款的最低利率、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单位以合理低价中标的招投标方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供应对象为未享受过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包括按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未领取住房补贴的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及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管理部门审定。”
  符合上述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的建设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的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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