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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全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7〕204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更好地发挥国家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将2007年全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属2007年经当地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均要参加年检。
  二、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08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检程序
  2007年度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由认定机关负责进行。先由社会福利企业写出自查报告,填写《云南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表》(1式3份),经认定机关审核,审核结束即在年检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主管国税机关认真核实社会福利企业的相关情况后,认真填写《云南省福利企业涉税情况表(国税)》,并于4月30日前反馈年检机关;州市民政、税务部门对年检情况进行抽查,州市抽查比例不低于50%;省民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组织人员对年检情况进行抽查。民政部门将年检合格福利企业名册逐级上报省民政厅,税务部门对年检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办理减免税和退税手续。年检不合格、逾期不参加年检和不按时上报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材料的,将由认定机关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福利企业证书。
  四、年检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利企业年检表、自查报告;
  (二)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工商执照、税务(国税、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残疾证复印件、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职工登记表;
  (四)2007年7月份以后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企业能办理的相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
  五、有关要求
  (一)福利企业应认真填写《云南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表》,不得涂改、租借或转让。
  (二)今年是执行《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第一年,各级民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福利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年检工作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附件:1.云南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表(略)
     2.云南省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职工登记表(略)
     3.云南省福利企业涉税情况表(国税)(略)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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