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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结合所辖管户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的送达范围。对长期零申报、申报亏损和上一年度实行核定征收、本年度仍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应列入重点送达范围。
  二、对于具备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企业,不得强行实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三、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内联合确定本地区的具体应税所得率,并分别报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备案。
  四、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帮助指导所述税务机关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管工作,确保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顺利贯彻实施。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分别总结上报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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