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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通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37号)规定,我省将重新换发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分支机构执业证及其副本按原式样(即: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制发机关为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发证机关为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事务所及分支机构执业证新编码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由十三位组成,前两位为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编码;第三、四位为州、市代码;第五位为事务所性质编码;第六位至第九位为事务所批准设立年度编码;第十位至十三位为事务所顺序编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我省前两位编码为30;第三、四位编码为各州、市地区行政代码;第五位为公司性质码:1为有限公司,2为合伙,3为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待定),4为个人所(待定);第六至九位为事务所及分支机构批准设立年度;第十至第十三位为事务所及分支机构顺序编码。
  三、我省换发执业证时间为2009年7月1日至9月1日,原事务所执业证同时废止。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省注税管理中心换发事务所及分支机构执业证的,将不得从事涉税鉴证业务,以及与涉税鉴证业务有关的涉税服务,各级税务机关也不再受理其所作的涉税鉴证业务。
  四、事务所及分支机构换证及发证工作结束后,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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