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 8号)及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5号令)、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0﹞96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的精神,推动我省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经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在我省开展软件企业认定与软件产品认定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关于软件企业认定
(一)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管理云南省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1、监督检查本省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2、会同省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省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3、公布省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4、受理省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二)经云南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云南省软件行业协会为我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三)云南省软件行业协会负责省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1、受理、授权省内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2、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
3、提出授权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
4、将初选名单报省信息产业办公室审核;
5、省信息产业办公室委托的其他认定工作。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其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 ,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
1、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
2、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 (五)云南省软件行业协会的认定工作受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云南省软件行业协会必须坚持为软件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 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责。
软件企业认定的收费标准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七)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 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 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 %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八)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云南省软件行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 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 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6、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九)云南省软件行业协会依据第(七)条的标准,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由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云南省“双软”认定委员会审核。
(十)软件企业认定名单由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与税务部门会签后公布,并颁发软件企 业认定证书,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十一)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云南省软件行业协会应按第(七)条规定的标准对 省内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由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审核并会签税务部门批准,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公布名单,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 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十二)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 续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十三)科技管理部门积极支持软件产品的开发,对符合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 定条件和要求的软件企业或软件产品开发项目,给予认定为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项目) 。
(十四)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信息 产业办公室或信息产业部提出复审申请。
提请复审的软件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 十五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
受理机关应对复审申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十五)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 生后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十六)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 的,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认定机构应报请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取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
对本条前款所列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可视其情节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十七)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时,应当如实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如 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应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报请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撤销该企业当年享受鼓励政策的资格。
(十八)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 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关于软件产品的管理
(一)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
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销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省经营或者销售。 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均可享受有关鼓励政策。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本省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依据信息产业部制 定的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审查和批准本省国产软件的登记。 云南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授权云南省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受理全省国产软件的登记。
(三)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应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 列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4、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5、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四)云南省软件行业协会对申请登记的国产软件产品样品及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由云南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批准,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 产品登记证书,并报省级税务部门和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备案。
(五)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统一受理 ,经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六)软件产品在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经信息产业部通告后,其登记备案生效。软件 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七)软件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其经营范围中包括计算机软件业务(包括软件的技术开发或软件 产品的制作);
2、具有生产软件的条件和技术力量;
3、有固定的生产场所;
4、具有软件产品质量的保证手段和能力。
(八)软件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软件产品应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其 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软件。
(九)软件生产单位应当负责对其生产的软件进行内容检查。
(十)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安全标准。
(十一)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应当在其外包装上标明该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软件著作权 人、软件产品登记号、软件生产单位(或进口单位)及单位地址、生产日期。 (十二)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的或在国内生产制作的国外软件产品)应配有完 备的中文说明书、使用手册等说明文件,并应在产品上或说明文件中,或者书面形式的其他文件中,载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
(十三)软件产品生产单位包括软件产品载体(如光盘、磁盘芯片等)的生产制作单位不 得生产未经登记和备案的软件产品。
(十四)软件产品的开发者和生产者可直接经营销售其软件产品。
(十五)以代理方式进行软件产品销售的,代理方(软件产品销售单位)与被代理方(软件 产品开发者或生产者)之间、总代理与分代理之间应签订书面代理合同。代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代理权限、区域、期限、技术服务以及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必备内容。
代理商应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代理资格证书,其中应包括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区 域、代理级别等内容,并且在对外宣传、广告中如实表达上述内容。
(十六)以许可证贸易形式经营软件产品的,软件产品经营单位应与生产单位签订书面许可 合同,软件经营单位在销售软件产品时,应告知用户阅读许可证协议,并要求用户在阅读后做出是否同意的表示。
(十七)软件产品经营单位销售的软件产品应以书面或文档的形式告知用户提供技术服务的 单位、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费用。如果没有另外注明提供服务的单位,则视为有关技术服务由该软件产品销售单位提供。如果没有注明必须额外收取服务费和服务费的数额,则视为 有关技术服务的费用包含在软件产品价格之内,不得另行收取。
(十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销售未经登记和备案的软件产品,不得销售或免费提供盗版 软件产品、解密软件产品。
(十九)软件产品的测试版应明确标出并免费提供,不得进行营利性销售。
(二十)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省内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 、经营、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一)如发现已登记软件以内容虚假的登记备案材料骗取软件产品登记的,软件登记管 理部门应当撤消该软件的登记号、登记证书。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应予以追回,由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
对其软件产品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上述规定,或有证据证明其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以 及与其名称或承诺的功能不相符的生产单位,由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工作程序
(一)软件企业提出认定申请,并与云南省软件行业协会签定认定评测服务协议,云南省软 件行业协会对每户软件企业应在接到认定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测工作并提出认定意见,并报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委员会。
(二)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昆 明海关等单位联合组成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认定审核工作。认定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评测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批,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批准工作。
(三)审批通过后,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与税务部门会签后,颁发《软件企业 认定证书》及《软件产品认定证书》,同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告获得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