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企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请示
按照中共中央中发(90)3号文和朱市长在农村调查时的讲话精神,我局组成工作组,到部分县,就当前乡镇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分别听取了部分县、乡、镇领导,乡镇企业厂长和基层财税干部的意见,最后,又征求了农委的意见。为了促进郊县经济稳定、持续、协调地发展,根据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和稳定经济、稳定政策的要求,考虑到乡镇企业在发展中的困难,现就有关乡镇企业税收政策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新办乡镇企业、城乡联营企业的减免税问题。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为城市工业填平补齐、配套成龙,生产出口产品以及市场短线产品而新办的乡镇企业、城乡联营企业,在税收上继续给予扶持。
(1)凡新办的乡镇工业企业(含联营)生产销售的产品,除税法明确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产品外,在新办初期按照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1年以内的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及工业性加工的营业税;崇明、横沙、长兴三岛及其它县经济薄弱的乡、村,免税到期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再给予1年以内的减免税的照顾。
(2)凡89年内已批准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及工业性加工的营业税的新办乡镇工业企业(含联营),按规定90年起恢复征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补足1年期的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及工业性加工的营业税。崇明、横沙、长兴三岛及其它县经济薄弱的乡、村免税到期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再给予1年以内的减免税照顾。
(3)凡新办的乡镇工业企业、城乡联营工业企业(联营协议5年以上),继续按不同地区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所得税的政策。
凡不符合产业政策,质量差、效益低、污染严重、原材料单耗高和耗能大以及生产国家公布的限制和淘汰产品的企业,不得按上述规定减免税。
二、对国办发(89)1号文所列举的30种产品和八小企业的征税问题。
对生产国办发(89)1号文所列举的30种产品和“八小工业”企业,应严格按文件规定精神执行,但对其中与大工业配套生产、替代进口产品和填补国内外空白的新产品以及生产出口创汇产品,能形成一定规模和效益的少数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一定时期内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申请报批,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凡民政福利系统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的企业,仍采取分档定率征收增值税的办法,具体适用征收率,由市税务局另行核定。
三、关于乡镇企业税前列支劳动报酬的问题。
根据控制消费基金增长过快和把职工的收入增加建筑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基础上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税前列支劳动报酬的办法:
(1)适当提高乡镇企业计税工资的水平。从1990年起对乡镇企业的人均年计税工资标准上限增加60元,即一般企业从原上限1380元调整到1440元,强劳动行业从原上限1620元调整到1680元。
(2)继续推行税前列支的劳动报酬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办法,凡有条件试行的单位都应积极试行,对试行企业凡基期职工分配不超过新的计税工资限额的,可按实际分配数进行挂钩浮动。
(3)凡生产出口创汇企业,当年生产的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当年度总产值的70%以上的(含70%),确因生产出口产品需要加班加点的,县税务局可根据企业实际加班工时记录,进行审核后,可酌情予以税前列支,最高不得突破计税工资3个月的水平。严格控制把超定额、超计件工资视作加班工资,而计入税前列支的劳动报酬总额。
(4)对非出口创汇企业,为了鼓励其增产增收,提高经济效益,对实际支付报酬超过计税工资较多的企业,其上交所得税比上年增加的,经县税务局审核批准,在不超过人均1个月计税工资的额度内,予以计入税前列支的劳动报酬总额;或其上交税收比上年增加的,经县税务局审核批准,在不超过人均0.5个月计税工资的额度内,予以计入税前列支的劳动报酬总额。
凡因为了增加分配,有意虚报利润或虚列人数等,一经发现,除应扣回已分配报酬外,还应扣减计税工资总额的10%。
四、关于乡镇企业用自筹资金扩大生产能力减征所得税问题。
为了支持乡镇企业走内涵扩大再生产的道路,鼓励现有企业用自筹资金扩大再生产,凡用于技术改造投资的项目,投资时构成固定资产的价值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村、队办企业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并达到企业原有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的,其新增生产能力而新增的征税利润,继续按不同地区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所得税的优惠。
为了进一步支持对高技术、高效能项目,填补本市和国家空白项目,进口替代产品项目,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凡因不符合产业政策,盲目扩建、重建,不得享受上述减免税优惠。
五、关于乡镇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问题。
为了支持乡镇企业技术进步,加速开发高技术、高效能产品,引进和消化国内外先进技术,从1990年起,乡、村工业企业凡上年人均税后利润在500元以上的,次年可按销售收入总额按0.5%的比例提取技术开发费,在税前列支,此项技术开发费,用于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个人分配或移作他用,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动用此项基金。
六、关于郊区乡镇企业职工退休养老统筹金的列支问题
为了切实保障乡镇企业职工老有所养,并均衡乡、村办企业之间退休养老金的负担,按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筹措的原则,从1990年起实行养老统筹的单位,凡职工个人每月交纳3——5元的,企业可相应按每人每月提取5——8元,在税前列支。如个人不负担的,则企业不得在税前列支养老统筹金。过去已自行试点的,自1990年起均按上述规定执行。
凡参加市保险公司养老保险的,不得在税前重复列支养老统筹金。
七、为了支持市郊副食品生产和“菜篮子”工程的实施,对新办的乡镇集体饲料工业企业,从取得收入月份起,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到期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再给予定期减免税的照顾。
八、为了支持农业生产,对乡镇企业生产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化肥、农药、兽药、菌种、农机(整机)、农具、农船、农桥修造的业务收入,继续给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
九、为了鼓励乡镇企业利用本地资源,对其经营农产品(具体品种见沪府办发﹝84﹞57号文件)初加工的业务收入,给予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为了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凡企业接受外商、侨商、港澳商人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来件来料部分占产品的原、辅材料、零部件总值20%以上的,所取得的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收入,从同类产品的第一笔业务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第四和第五年减半征税,届时如有困难,经向税务部门申请批准后,还可适当延长减免税期限。
十一、继续实行对集体企业增长利润减半征收和经济薄弱地区的减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对集体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申请减免税的,每个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减免流转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或所得税2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仍由区、县税务局负责。但在具体掌握上,必须实事求是,从严控制。为了防止个别地区和单位减免不当的情况,凡批准减免税的单位,必须上报市税务局备案,市局发现有减免税不当的情况,可通知纠正或停止执行。
十二、为了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税收政策,维护税收秩序,平衡各县之间的税收负担,防止互相攀比,凡各县自行制定的与统一规定有抵触的规定的,应即停止执行。今后如再开新的口子,一经发现,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规定办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