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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总工会关于调整上海市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标准的通知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上海市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起,对荣获上海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没有固定工资收人的人员,均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叁千元。
  二、奖励所需经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本单位奖励基金中列支;企业单位职工在本单位应付工资中列支;无固定收入的人员由市财政拨款奖励获一次性奖励的人员免交个人收入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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