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总厂、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其他有统借统还行为的企业单位。
二、上述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分拨给下属单位的,应单独设立帐册反映,不得与自有资金的借货行为混淆。
三、本《通知》所称“下属单位”是指具有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的单位、全额投资或控股的独立核算单位以及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单位。
四、本《通知》下发后,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集团转货银行借入资金镊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地税一(1997)88号﹞即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