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上海税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沪国税法﹝2010﹞28号 
近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现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规定,商品混凝土按6%的征收率征发收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纳税人在文到之日前销售的商品混凝土,如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得再换开普通发票;对原已按规定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也不再进行清退。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