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现将这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市对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和操作办法,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88)64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范围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45号﹞(编者注:分别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6册第782页和第802页)、《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为安置“三车”人员而转办、新办福利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流(1999)166号﹞的规定执行。
《九八年度年检合格福利企业名单》在2000年5月31日前仍作为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