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精神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市、区县政府及其所属委、办、局机关因后勤体制改革,经市、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各类机关服务中心,可比照《通知》精神,执行有关税收政策。
二、机关服务中心为本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享受免税的收入应单独核算。
三、要求享受免税政策的单位,应持市、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免税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有关的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