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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有关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近接部分分局来电,对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办﹝1999﹞93号)中有关"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中所指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其审批权限含义是指主管税务分局还是市税务局,要求予以明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中有关"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待……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规定,对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须报市税务局审批。为此,从2000年12月1日起,对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的事项,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审核后,报市税务局审批。
  对本通知下达前,各主管税务机关己批准的免税项目,不再补报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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