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件号:沪税流﹝2001﹞328号 发布日期:2001-7-18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9号)转发给你们,对通知列举的本市企业生产的数控机床产品,可按通知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
上海机床工具(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年返还额度300万元。
有关先征后返的具体操作,按市局沪财预(2001)40号文及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1.财税(2001)119号
2.数控机床产品目录(上海部分)(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19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部分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企业缴纳的数控机床产品的增值税在规定返还额度以内的部分全部返还,超过额度的部分不予返还。
三、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数控机床企业名单及年返还税款额度,数控机床产品目录按附件一、附件二执行。
四、具体返还办法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