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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释:
全文失效。参见:《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0﹞14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收入的具体免税范围仍按《关于对殡葬服务收入确定营业税免税范围的通知》(沪地税一﹝2000﹞62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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