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沪财法﹝2004﹞107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2号)转发给你们,对通知列举的本市企业生产的铸锻件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先征后返的具体操作按市局沪财预(2001)40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