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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地建安企业来沪施工营业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市财税六分局:
  你局《关于对外建报验业务中增加零星申报问题的请示》(沪税六办﹝2001﹞1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外地建筑安装企业来沪施工,应向本市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并由你分局办理报验手续。
  请你分局按规定加强对该类外建企业的纳税管理,并与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区、县税务机关进行协调,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市局备案。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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