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计上报财力分成商品住房营业税征收情况的通知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商品房项目营业税试行按比例财务分成的若干规定》(沪地税一﹝2000﹞114号)和《关于对本市商品房项目营业税按比例财力分成的具体实施意见》(沪地税一﹝2000﹞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的规定,各分局应按照将2001年属于财力分成商品住房项目应缴纳的营业税上报市局审核认定。为确保该项财力分成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统计和审核认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征收分局应根据“116号文”规定的范围和实施办法,审核属于财力分成项目商品房的营业税的征收情况,并按要求统计汇总《财务分成商品房项目营业税征收分区(县)年度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二、征收分局应在2002年1月底前,将经审核的《汇总表》和《财力分成商品房项目营业税征收台账》送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和财政机关认证;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和财政机关应在2月25日前认证完毕交征收税务机关;征收税务机关应在2月底前将《汇总表》上报市局。
三、征收机关和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参与分成项目的营业税在征收和财力分配上有异议,且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及时向市局报告。
四、市局将在近期组织力量对商品房财力分成项目的征收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财力分成商品房项目营业税征收分区(县)年度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