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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2﹞3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实施细则下达以前,仍按市局《关于执行国税发﹝1999﹞68号等文件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国税退﹝1999﹞8号(编者注:见本刊1999年第9期第6页)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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