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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执行至2003年底的通知

注释:
全文失效。参见:《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沪财法﹝2006﹞5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继续发挥虹桥、闵行、漕河泾三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浦东新区的优势,鼓励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2001年8月15日市局印发的《关于对本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执行至2001年底的通知》(沪税外﹝2001﹞82号)中的有关政策继续延期执行至2003年底。
  二00三年一月十日

附件:关于对本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执行至2001年底的通知
  文号 沪税外﹝2001﹞82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1-8-15
  为继续发挥虹桥、闵行、漕河泾三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浦东新区的优势,鼓励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发展,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对下列外商投资企业本市原规定的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01年底:
  1.设立在虹桥、闵行、漕河泾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设立在浦东新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3.设立在本市的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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